东莞离婚律师为你释疑支招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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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家庭暴力、家庭冷暴力之后,婚内财产纠纷眼下正成为新的痛。因为不清楚对方的收入和在外经营财产状况,离婚时遇到对家庭财产状况取证难、认证难的问题,从而导致家庭财产分割不公正。现就各类婚内财产纠纷进行搜集和分析,希望给朋友们一点参考和借鉴。

  疑惑一:丈夫赠送给情人的财产可否要回?案例:去年10月份,李某在外地经商时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罗某同居。同年12月,李某背着妻子陈某拿出20万元在外省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送给罗某。陈某知道后,认为李某所购商品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罗某返还。罗某则认为该房是李某自愿赠送给她的,且她不知李某已结婚,因此不愿意返还。

  律师释疑:罗某虽然不知道李某已经结婚的事实,但其接受李某赠与的房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另外,因该房屋属于不动产,赠与行为李某无权单独处理,且其无偿赠与罗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此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陈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罗某返还。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上,妻子应对共有财产及时进行盘点,做到心中有数。

  疑惑二: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了财产怎么办?案例:叶女士与张先生于2004年7月协议离婚,当时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2004年12月份,叶女士发现张先生于2003年12月,曾背着叶女士以个人名义购买江滨路170平方米房屋一套,当时价值90余万元。

  律师释疑:发生离婚诉讼时,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甚至编造假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女性由于长期分居或受“男主外、女主内”思想影响等原因根本不知晓对方的财产状况和在外投资等经营状况,无法完成法律要求的证据收集,以致无法完成举证,本应属于自己的财产尽入他人腰包而自己却还蒙在鼓里。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当然还要切记: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此外,还应当重视关于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相关证据的收集。

  疑惑三:婚前按揭购房离婚时怎样分割?案例:林某婚前按总房款(35万元)的70%向银行按揭贷款购置了一套商品房,1年后,林某与张某结婚,婚后3年多时间里,由双方共同承担按揭贷款的每月还款义务。离婚时,男方主张这套房子是在婚前购买取得,属于他个人的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释疑:林某在婚前买的这套房子是通过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在其未偿还完贷款前对该房屋还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婚后通过夫妻的共同财产偿还剩余的贷款,所以不能够作为独立的个人财产进行处理。现实操作中是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分割处理,婚前支付的购房款部分按婚前财产计算,婚后偿还的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疑惑四:夫妻同是股东的,离婚时如何分割?案例:孙某和王某是一对创业夫妻,从两人白手起家,积累到十年后的千万资产。但是拥有钱财与地位之后,男方孙某却在外养起了二奶,王某得知后忍不住这口气,于是提出离婚,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一家公司,由于存在许多资产和债务纠葛,迟迟妨碍着王某提出离婚的诉讼。

  律师释疑:实践中处理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法律问题涉及相对较为复杂,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的不同决定着不同的解决方案,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难以把握,因此,应当尽量聘任熟知该领域的律师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有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

  疑惑五:莫须有的债务该如何摆脱?案例:王某、张某(女)于2004年5月24日被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王某编造“自己和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其表哥李某借款200万元”的事实,并指使李某持自己签署的借条向法院诉请“王某和张某返还借款并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王某对借款事实完全认可。对于突如其来的债务,张某尽管心中冤屈,却不知如何保护自己。

  律师释疑:本案经代理律师取证调查之后证明了王某借款事实是虚假性,最终被法院采纳,并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请。生活中,与本案类似情形大量存在,不仅很难防范,而且胜诉率极低。建议女性在生活中做到:1、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公示。2、若前方法有伤夫妻感情,不妨多加留意家庭财产收支情况以便将来维权所需。3、一旦出现类似纠纷,积极寻求法律帮助。

  疑惑六: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如何“正名”?案例:叶先生与邱女士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因有其他原因,购买这套房产用叶先生的父亲的名义登记,2003年邱女士和叶先生婚姻发生了问题面临离婚,法院审理中该房屋产权登记的是叶先生父亲,邱女士提不出相反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法院认定该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释疑:夫妻双方结婚时都没有考虑到离婚也不想考虑离婚,因此夫妻对共同财产很少有作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界线模糊,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争议都很大。由于认识上的原因,去作夫妻财产公证的人还是非常的少,这样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争议就非常地大。为了避免离婚时对分割夫妻财产时的不愉快,在结婚时去作个夫妻财产公证,婚后双方的财产最好都登记夫妻自己的名字。

  疑惑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时怎样分割案例:林女士与徐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之后,林女士的户口迁入徐某户口所在地A村。1999年进行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徐某一家五口作为承包方承包了A村的4.566亩责任田,承包期限为30年。2002年初法院判决林女士与徐某离婚,并对除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权益,应当另案处理,法院驳回了林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其后,林女士将徐某、徐某父母和哥哥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该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并依法获得了自己依法享有的五分之一(0.913亩)责任田承包经营权。

  律师释疑:在离婚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往往容易被遗忘。一些妇女错误地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是男人的事情或者是属于承包户户主的权利而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出诉讼请求,白白将自己依法拥有的权益拱手让人。在这里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的,因为涉及到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通常应当在离婚之后另案起诉要求分割。与此相类似,容易被女性疏忽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双方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以男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独资公司中的出资等等。

  疑惑八:父母遗产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案例:女青年李某与外省青年曹某于2000年结婚,因当时无结婚用房,李某的父母便将自己在市区某大厦所购的一套商品房供女儿夫妻结婚居住。2002年李某的父母在一次意外交通事故中突然亡故,此后李某的家人尚未对李某父母遗留的房屋进行析产。2004年曹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对李某父母遗留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某辩称,她已放弃对父母遗留房屋的继承,不同意该房屋作为夫妻财产分割。最后法院判决准予曹某与李某离婚,同时驳回曹某要求分割李某父母遗留房屋的诉讼请求。

  律师释疑: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在遗产未做处理前,即使是法定继承人,也尚未实际取得该财产。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当丈夫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其父母遗留的房产时,如该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她对自己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便不涉及夫妻之间法定义务的履行。

  疑惑九:放弃的财产分割权离婚后怎样争取?案例:李某(女)和张某(男)婚后经常发生争吵,以致矛盾日益激化,李某提出离婚,可张某不同意,除非李某放弃财产分割权。迫于无奈,李某一时糊涂答应签下了将夫妻公共财产全部处分给张某所有的离婚协议,并于2004年5月份办理了离婚手续。事后李某感到心理不平衡,非常后悔,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由于李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在签定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释疑: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消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法院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法定情形是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对于是否存在这些行为的举证是比较困难的,建议当事人及时向有关单位如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双方工作单位反映,并及时起诉,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时意气用事,以免将来后悔。

  疑惑十:如何防范对方转移公司财产?案例:吴某(女)与何某于1996年8月登记结婚,1999年4月何某在上海投资成立了一家独资企业,由于近年来工作上的关系,夫妻双方是聚少离多,如今面临离婚,在财产分割中,何某称上海的独资企业已资不抵债,无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另外的两处房产均是他自己购买的,应归其个人所有,只愿意补偿给吴某10万元。

  律师释疑:为了防止何某在诉讼过程中将房产及独资企业中的财产进行转移,在诉讼时吴某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禁止其将房产进行变卖或抵押;可以对企业中的资金进行冻结,并且可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有关该企业在近几年中的经营状况,若涉及商业秘密及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吴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但申请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只有这样吴某才能在诉讼中取得主动地位,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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