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买房包二奶,妻子赢回65万购房款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律师心语

  男方买房“包二奶”,在很多情况下,女方是离婚后才得知的,不少人已没了“心气儿”,干脆放弃了维权。事实上,女方这时仍可通过诉讼来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的,可以从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女方可通过再次起诉分割共同财产的方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丈夫花65万元买房“包二奶”

  资深“白领”方女士可谓事业有成,她是一家知名外企的中层管理负责人,收入可观,加上深谙理财之道,因此积累了可观的家庭财产。方女士的丈夫王先生也在一家外企工作,夫妻间的感情也一直不错。

  2003年,37岁的方女士凭着女人的敏感,渐渐察觉到丈夫的变化:以往下班就回家的丈夫,经常很晚才回家,有时甚至不在家过夜。丈夫也不像往常那样一有空就陪她,带她去参加朋友聚会,而是得空就往外跑,很少携妻外出。

  方女士感到丈夫有了第三者。经过一年多的了解,2004年3月,方女士从夫妻俩共同的朋友那里印证了自己的猜测:丈夫总是跟一个叫小陆的女人外出,俩人不仅在公共场合露面,丈夫甚至把那女人带到朋友聚会上。小陆只是一名普通的公司职员,但比方女士年轻10岁左右。

  方女士的心顿时被击得千疮百孔。

  一番痛苦挣扎之后,2004年4月,方女士起诉到朝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等待开庭审理期间,方女士从朋友那里意外得知一个消息:丈夫与第三者小陆反目,且将小陆告到丰台法院。原因是丈夫花费65万元为小陆购买了一居室楼房,现在起诉小陆要回房产,或者拿回65万元购房款。

  丈夫竟将这么一大笔夫妻共同财产拿去“包二奶”,方女士又急又气,却不知如何要回拱手送予别的女人的房产。经介绍,她向律师求助。

  离婚案外另打3个诉讼

  律师了解情况后发现,这绝非简单的离婚案。方女士作为受害一方,离婚实属无奈,原本打算离婚时把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一次性分割清楚,从此与王先生一刀两断,再无任何瓜葛。然而,方女士夫妇有3部分财产,很可能在离婚时无法一并分割:

  其一,王先生给小陆买房的65万元,毫无疑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王先生和小陆的财产争议案有可能晚于离婚案审结,那么这笔财产就无法在离婚时一并分割。

  其二,方女士夫妻有60万元债权,债务人是王先生的朋友张明。2003年6月张明向方女士夫妻借款60万元做生意,并以其位于通州的一处房产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来张明生意赔了,为逃避债务,于同年12月将其仅有的通州房产无偿赠与他的女儿,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如果方女士夫妇不能要回这笔借款、在离婚时一并分割的话,那么即便方女士分得30万元债权,离婚后她恐怕也难以实现这笔债权。

  其三,王先生在与方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继承了一笔40万元的遗产。但遗产是王先生和他哥哥王大康共同继承的,没有分割继承,且该遗产落在了王大康的名下,由王大康实际掌管。很显然,在方女士离婚时,如果这笔钱不先行分割继承,也是无法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一起分割的。

  为帮助方女士争取一次性分割财产,不留“尾巴”,律师凭借多年来积累的丰富诉讼经验,设计制定了一整套具体可行的诉讼方案,并付诸实施:

  首先,律师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中止离婚案的审理,待王先生和小陆的65万元房屋产权归属案审结后再恢复审理。理由是依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王先生起诉小陆的案子正在审理中,因此要审理离婚案件分割这6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以王先生和小陆的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

  第二步,律师作为方女士的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追加方女士为王先生和小陆一案的共同原告,参加该案的审理。因为65万元是方女士和王先生的共同财产,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王先生已经起诉小陆,所以方女士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第三步,律师代理方女士在法院另行提起两个民事诉讼:一个是方女士起诉王大康,要其分割40万元遗产;另一个是方女士起诉张明,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张明无偿赠与其女儿房产的行为。法院分别受理了这两个案件。

  很快,王律师拿到了朝阳法院的离婚案审理中止裁定以及丰台法院追加方女士为原告的书面通知。

  她不该负担二奶“青春损失费”

  最先开庭审理的是王先生和小陆一案。王律师当庭提出,65万元是方女士夫妻共同财产,给小陆买房,并非方女士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所以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夫妻协商一致。本案中,王先生背着方女士给被告买房,方女士毫不知情,因此王先生的行为违法了法律规定,当属无效。王律师要求法院认定王先生的行为违法无效,确认房屋归方女士夫妻所有,或者由被告返还65万元购房款。

  但被告小陆的律师认为,65万元是赠与,是王先生完全自愿的行为,被告没有任何强求和逼迫,赠与有效,且实施完毕,已经生效。现被告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是合法房屋产权人,不同意返还购房款。另外,被告是女性,当初与王先生接触是以结婚为目标的,既然无法结婚,青春损失总是有的,所以王先生出钱给被告买房也在情理之中。所以,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怎能用受害人方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来作为有着不当男女关系的小陆的青春损失费?”王律师当庭反驳道,“王先生的行为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因此无效。而被告小陆明知王先生已婚,仍与之保持不当的男女关系,其行为涉嫌重婚,也有悖于社会道德伦理水准,对方女士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是导致方女士夫妻离婚的直接原因。对此,方女士将保留相关诉权。”

  在诉小陆一案的审理间歇,2004年7月,律师和方女士前往参加起诉张明的案件的庭审。王律师认为,被告张明不履行偿还原告60万元借款的义务,还把其惟一的房产(即抵押给方女士夫妻的房产)无偿赠与其女儿,导致被告无任何其他财产履行生效判决,对债权人方女士造成损害。

  2004年9月,王先生起诉小陆的案子最先有了结果。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赠与无效,房屋归方女士夫妻所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1月二审法院下达了终审判决书,判决赠与无效,房屋产权归被告,由被告返还原告买房款65万元。

  第三个案子是方女士起诉王先生的哥哥王大康,要求依法分割40万遗产。在此案中,朝阳法院将王先生追加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2004年8月,法院判决其中20万元遗产归原告,方女士如愿以偿。

  4场诉讼赢回72.5万元财产

  经过半年多的时间,律师为方女士赢得了上述3个诉讼的胜利,随后向朝阳法院申请恢复离婚案的审理。2004年11月,方女士和王先生的离婚案恢复审理,而此时又有145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纳入离婚案中参与分割。

  2005年1月,方女士最终拿到了朝阳法院下达的离婚案判决书。法院判决准许方女士和王先生离婚,共同住房归方女士所有,方女士分得共同财产70多万元。

  “原来还以为挺简单的,真没想到离婚官司这么难打!律师不仅帮我取得上述145万元共同财产参与分割,还维护妇女权益,帮我争取到了住房以及多半共同财产,我对这一结果非常满意。”激动万分的方女士由衷感叹道。

  经过王律师的整体策划,方女士达到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一次性分割清楚的目的,免去了离婚后的纠纷,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谈及此案,王律师至今仍感到欣慰:“离婚诉讼并非所谓的琐碎小案。特别是在一件复杂的离婚案中,一名优秀的律师应该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仅仅是基础。一案当前,需要策划最佳方案。一套完美周全的诉讼方案,对律师而言,无异于一件完美的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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