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扣下朋友货款 法院判决返还不当得利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7月23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无正当理由扣押货款而产生不当得利的案件,判决被告赖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20万元及其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赖某系朋友关系。2010年10月份,李某在焦作某桥梁建设工程中承揽一些材料供应业务,因货款数目较大,需方要求李某找一个企业账户,以便顺利转账。于是,李某找赖某帮忙,希望能使用其商贸公司的账户,赖某痛快答应。2010年10月31日,焦作某桥梁施工项目部将原告的货款160万元汇入该商贸公司的账户。同年11月,赖某通过该商贸公司的账户向李某的材料供应商新乡某物资供应站转账110万元,其余50万元提取现金,其中30万元以现金转账方式给付新乡某物资供应站,下余20万元被赖某占有。李某多次向赖某催要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赖某偿还20万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原告李某与被告赖某之间为不当得利关系,赖某占有该20万元而受益,使李某受损,赖某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人民币20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赖某的抗辩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