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指导意见破解民间借贷困局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高院指导意见破解民间借贷困局
 

    融资难一直以来是浙江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现有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不足,中小企业只能转而群求民间金融市场,引发大量法律纠纷。今年第一季度,浙江法院整体收案下降5%,金融纠纷却上升10%。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保障的指导意见》,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关于非法集资

   《意见》明确: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

   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犯罪处理。

   解读:这主要是对一些用于经营,但又有集资表面特点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因为将全部的集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的话,很容易扩大打击面,挫伤中小企业的积极性。

   比如,企业经营困难了,从职工或亲戚朋友那里筹一点资金,当时也承诺会高息返还,主要用途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后来企业因为销路不畅,还不出,对这种情况就不作为犯罪处理。

   当然,那些明显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是例外,比如吴英的案子等。

   关于企业间借贷

   《意见》明确:中小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进行非法资金拆借活动的,仍要依法制裁。

    解读:“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问题,也是审判实践难点。出于周转资金需要,企业间相互借贷,是我省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的显著特征。”浙江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说,以前通常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一律无效。

 

    但现在又有所松动。如果作无效认定的话,处理结果只能是返还本金,利息不作保护,这对出借一方是比较亏的。同时,原来的处理方式上还有收缴的做法,就是涉及企业间借贷的,都要收缴国有,以前计划经济的时代就是这样做的。

    就浙江的实际情况而言,特别是中小企业,因为融资难,从银行那里得到的贷款支持少,有时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融资,企业间借款就是一个途径。这次意见的出台就是考虑到这样的背景,但是由于民间金融市场的不规范性,意见的出台也并非鼓励企业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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