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中送货单上的法律风险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债务纠纷中送货单上的法律风险  
 
 
 
     许多单位与客户进行买卖交易时,一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往往是按一个电话、一个传真,就把货送了过去。在客户拒付货款而不得已提起诉讼时,送货人提供的证据也就只有送货单了。然而,因为送货单存在瑕疵,导致有的原告败诉,或者不能完全胜诉。本人从事律师职业十五年来,现根据多年办案经验,特将送货人在送货单上的法律风险总结成文如下,希望对您有所裨益。

    一、送货单上的送货人应当准确无误。应按照自己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印制送货单。常见的问题是,本来是在东莞注册的企业,写成有关联的香港或台湾企业;本来是某厂、某贸易部,写成某公司;本来是公民个人,虚构某厂、某公司。如果诉讼,原告是谁呢?这样,在诉讼到法院时,就要到工商局查询证实不存在错写的单位,再提供证据证明是自己送的货,从而增加了诉讼风险。

    二、认真核实客户名称及资信情况客户名称也应当填写其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的全称。有的发货人员为图省事,不填写客户名称的全称,只简明扼要的写三、二个字。更有甚者,收货方根本没有工商登记,法律上不存在该企业单位。如果收货方在送货清单上只签名不盖章或没有依法工商登记,则难以确认具体的债务人,应该告谁呢?

    三、应明确货物的具体情况按《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送货单上至少应有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以确认送了什么货,什么样的货,多少货,多少钱的货。品名和规格可以确认货是否对板,数量和单价可以确认货款数额。

    四、合理表明买方提出质量、数量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合同法》第157条、158条规定了买方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异议方式。作为送货人,送货单上最好约定数量和质量的异议期限和异议方式,以免买方借口数量不足或质量缺陷为由拒付货款,增加诉讼风险。

    五、合理的表明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付款方式包括货币种类、支付时间和结算方法等内容。如果约定了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比如每天按逾付款金额的2‰计算),买方没有按时付款的,卖方就可以主张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这样,买方若想拖延付款,则要考虑其违约成本而有所顾虑了。

    六、要求收货方加盖印章由于许多送货单上只有收货人的员工签字,在诉讼中,收货方往往不认账,不承认该员工是其职员。如果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签名人是履行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则很可能败诉。因此,要求收货方加盖收货专用章或企业行政公章或法定代表人(业主)签名,是交付货物的关键环节。特别提醒您的是:送货人应当依法及时清收货款,避免对方长期拖欠后成为呆死帐。这点,应该说不是妥善印制送货单就能解决的问题。事实上,有的送货人在追收货款时,对方人走楼空,已经“潜水”了,就算是打赢官司,也往往很难收回货款。

 



版权所有 ©2024 东莞律师顾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