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撇开开发商成立业委会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经历了超过半年的筹备、草拟、征求意见,《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日前定稿,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中,去掉了3月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业主申办业委会,如果政府部门不按时批就算同意”这一条,而规定政府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相关回复。《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业主可以撇开开发商成立业委会,无需后者同意。

  20%以上业主即可申请业委会

  《规定》中明确了业主大会成立条件: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镇政府(街道办)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书面要求;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镇政府(街道办)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书面要求。

  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政府部门在相关时限内批复,否则视为同意。而新实施的《规定》则根据实际情况,改为:接到申请后,镇政府(街道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前两款情形之一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房管所指导、协助业主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不符合的,书面回复申请人。

  “这样的修改充分考虑了业主、政府部门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能性。之前业主提出书面要求后,政府要转给房管所去处理,房管所有可能再让居委会去核实。整个程序没有半个月是完不成的。而现在规定了在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回复,极大地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如此表示。

  业委会成立无需开发商参与

  以往,在东莞想要成立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大多需要由建设单位即房地产发展商和业主先成立筹备组,再到市房管局备案。在这个过程中,不少业委会会因遭到开发商阻拦而无法成立。《规定》的正式实施,将消除来自开发商的障碍。

  “建设单位若不参加筹备组,视为放弃权利,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规定》明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代表组成,成员为7人至15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60%。建设单位即开发商如果不参加筹备组,筹备组的成立与否并不受影响。

  开发商不参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履行应有义务。按照《规定》,即便是不参与筹备组,开发商和物管仍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八种情形可终止委员资格

  相对于征求意见稿,《规定》增加了8条终止业委会委员资格的内容。包括: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四种情况可撤销业委会

  在哪些情况下,业主可以提出撤销业委会?《规定》显示,存在以下4种情况之一可提出撤销请求:业主委员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或侵害业主其他权益;业主委员会没有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擅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提高物业管理收费;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小区管理秩序;经占建筑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的业主要求罢免业主委员会。

  据了解,从筹备业主大会、到发放选举选票、再到计票等各重要环节,《规定》中都有明确要求必须有镇(街)政府代表参与。政府代表参与到业主大会成立的重要环节中,毋庸置疑可以提高业主大会的权威性和正式性。
业委会成立流程

  第一步

  业主相互联系,向镇政府(街道办)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二步

  在镇政府(街道办)、房管所指导下,产生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代表组成的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三步

  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由镇政府(街道办)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四步

  筹备组开始工作,拟定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

  第五步

  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第六步

  召开首届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七步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镇(街)人民政府和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八步

  业主委员会备案后,持《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向公安部门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印章内容应当包括任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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