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要避免“阴阳”合同
现笔者对此案例归纳如下:
2004年12月,胡某通过朋友介绍欲向王某购买某一处房产,并将房款79.5万元打入王某的帐户。事后,王某发现该房已卖与李某并过户到李某名下,故王某委托沈某代胡某与李某于2005年3月14日签订了一分手写协议,该协议约定该房屋以净价98.5万元成交,并支付给李某45万元,剩余的房款于月底付清。同时双方又约定为少交纳契税,签订一份房款为78万元的合同,以交于房管局备案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但实际交房款以手写协议为准。随后双方办理了房产证过户手续。后因王某诈骗案案发,且李某一直未收到剩余的53.5万元,该房产的土地证过户手续未办理,双方由此产生纠纷,依据合同约定,将该纠纷向宁波仲裁委提起仲裁。
胡某认为,2005年3月14日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地产价格78万元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李某也在该房地产转让合同中签字确认,所以房地产合同是有效的,自己已经付清房款,李某应协助其办理土地证过户及其他相关的手续。而李某认为,因该合同及协议涉及诈骗,应认定无效。即使有效,按照协议,自己并未收到剩余的53.5万元,且经多次要求未果,已属于胡某违约,自己也有选择解除合同的权利。最后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除双方于2005年3月14日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及相关协议;房产返还李某所有,胡某协助李某办理撤回房屋的过户申请,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李某承担;李某返还胡某购房款45万元,并补偿胡某11万元。
此案撇去诈骗成份,其实是属于房产转让合同中的 “阴阳”合同纠纷。所谓“阴阳”合同是同一套房屋,有两份买卖合同,合同当事人相同,房屋价款不同。这是当事人为了少交一点税,往往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屋买卖实际交款额的合同,一份为了交于房产局备案而低于实际交款额的合同。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阴阳合同”对买卖双方都存在风险,对于买方来说,第一、一旦发生纠纷要违约金或解除合同,如果主张订立低价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证明双方是按实际原价合同履行的,那么从证据的角度,后一份合同经过备案,证明力要高于高价合同,这样可能导致买家实际支付了较高的房款,但解除合同退回的房款及违约责任的计算都以登记的低价为准。第二、买受人再一次出房屋时,核定5.5%营业税的房价肯定以登记的低价为准,这就导致下一次买卖税费将按照再次出售价减去房价的差额计算,税费比例由此增加,故对于购买方来说,订立阴阳合同对以后的出卖是不利的。而对于卖方来说,一旦没有保存好相关证据或有相关的见证人,而买受人支付房款又不足额,那么整个交易就可能以“便宜”了买方而告终。虽然,为逃税签订“阴阳合同”有侥幸过关的,但一旦发生纠纷,将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所以订立合同时,应细细考量,不宜签订此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