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证据保全查封财产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巧用证据保全查封财产  

   
巧用证据保全查封财产
 
       20041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某商铺,期限从200412月到200712月。合同签订后,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8万元,管理费押金4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停止支付租金,而乙公司则将甲公司的商铺加锁,扣留了甲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货物及仪器。
甲公司委托我代理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乙公司的租赁合同,返还强行扣留的财产。当时考虑到价值50万元的财产掌握在乙方手中,这些财产随时有被转移和毁损的危险。因此必须对这些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如果申请财产保全就要花费财产保全费,并且还要提供等值的财产做担保,这样当事人的负担较重。
    这50万元的财产既是双方争议的标的,同时也是乙方侵权行为的重要证据,如果能够做证据保全的话就可以避免交纳保全费,也不用提供担保。于是我代甲公司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得到法院的支持,查封了乙公司扣留的财产。
    在诉讼中,乙公司主动要求甲公司取回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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