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入轿车持刀抢钱抢车 "前科男"获15年重刑
2012年1月21日20时许,刘文和刘武经事先预谋后,窜至赣州市章贡区某购物中心门口的停车道上,趁被害人朱某开车门之机,强行进入朱某的车内,使用暴力手段将朱某及其四岁的幼子逼迫在车内,当场抢得被害人朱某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及价值323元的手机一部。之后,被告人刘文驾驶朱某的汽车,而被告人刘武则在车内持刀逼问被害人朱某的银行卡密码,获得密码后,由刘文从ATM机中取走现金人民币2000元。而后,刘文、刘武将被害人朱某及其幼子遗弃在赣州市章贡区中央生态公园附近,驾驶着朱某的价值人民币120175元的轿车逃离了现场。
2012年3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文、刘武窜至赣州市章贡区另一购物广场停车道内,采取相同的手段抢得被害人金某价值共计人民币149080元的轿车一辆、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2100元以及港币100元。
在这两次持刀抢劫中,被告人刘文、刘武共抢得人民币281578元、港币100元。案发后,被害人金某被抢的财物已追回,并已发还金某。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文、刘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文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刘文和刘武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刘文、刘武的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以及刘文系累犯等情节,对刘文、刘武依法所作出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赣州中院遂于二审中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官提醒:车辆的驾驶者应多加防范,一方面,在刚把轿车停放在公共场所准备出来办事时,应当环顾四周,看是否有可疑分子出现在附近,以确定是否马上走出轿车;另一方面,在办完事情后准备返回车内之前也应当注意观察周围的情况,如果发现有可疑人物时,应当暂时不急于进入轿车,以防止给犯罪嫌疑人可趁之机。(文中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