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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宾犬葬身车轮下 伤心主人索赔4万元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面包车在小区内轧死宠物狗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它死得好惨啊……”每当在庭审中说起爱犬出事的场景,李阿姨总是伤心不已。

  李阿姨说,“毛毛”是一条纯种贵宾犬,她已经养了三年,每天散步都带在身边,乖巧得很,没想到遇到了这起飞来横祸。

  事情还要从去年3月说起,那天李阿姨和如往常一样带着“毛毛”在自家小区里散步,“毛毛”左奔右蹿地玩得正开心,没想到,一辆面包车突然疾驰而来,直接从“毛毛”身上碾过,当场将“毛毛”轧死。而司机张先生张望了一下,并未看见躺在地上的“毛毛”,便欲扬长而去,李阿姨却一时愣在当场,幸亏周围邻居帮忙,才及时将面包车拦下。

  随后,交警部门来到现场,经过调查,认定张先生在小区内驾驶车辆车速过快,未注意观察路面状况,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阿姨未尽到对宠物狗的看管义务,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为此,伤心欲绝的李阿姨要求张先生赔偿其损失,而张先生却不以为然,只愿意赔付几百元了事。双方协商不成,一气之下,李阿姨将张先生及其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李阿姨称,“毛毛”是纯种贵宾犬,她当时购买时花费了15000元,并且提供了上海某宠物商店出具的购买证明予以佐证,要求两被告予以赔偿。同时,李阿姨表示,三年来她对“毛毛”非常喜爱,精心照料,开销也很大,因此,两被告还应当赔偿其饲养费15000元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对于这样一大笔赔偿数目,张先生觉得真是“伤不起”,他实在不理解一条狗竟然有这么高的价值,另外,自己属于正常行驶,而宠物狗突然跑到路面上,作为主人的李阿姨才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张先生确实侵犯了李阿姨的财产利益,应当予以赔偿。对于事故责任承担,交警部门也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认定,并无不妥,应当予以采纳。而对于宠物狗的价值,实际上由多方面因素决定,购买价15000元并不能作为实际价值,饲养费15000元的索赔请求并无法律依据,精神损失费也只能酌情适当考虑。经过与双方的多次沟通调解,最终,保险公司愿意赔偿李阿姨5000元,张先生自愿赔偿李阿姨1000元,并当庭向李阿姨道歉,李阿姨也表示了谅解。最终,一起“车撞狗”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点评:“车撞狗”,确实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但是,个人对于豢养的宠物狗也应当尽到看管的义务,因此发生事故后,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界定双方责任大小。而对于狗的价值,是不能以购买时的价格为赔偿依据的,而是应当由专业物价评估部门进行评估,难以评估的,可以参照市场同类品种宠物狗的价值酌定。同时,对于喜欢养狗的居民来说,既然养狗,就要为它负责。一是要根据相关法律为狗 “上户口”;二是出门时要做好牵引,并遵守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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