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定义的十大盲区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强奸罪”定义的十大盲区

  搜狐评论·日月谈 汇聚网上最好的评论

  目前性犯罪五花八门,然而在处理的过程中却碰到了很多尴尬和盲区,法律条文如果不进行适当及时的修改,就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举几个近日的例子吧:

  一、法律条文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请问这个里面的“明知”是什么意思?如果不知呢?“明知”和“不知”又如何界定?精神病患者有时候并不发生症状,或者症状并不严重,或者干脆就是传说中的“花痴”,女方“性”起,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就一定能算强奸吗?另,此条文中出现“犯罪分子”字样,在正式判刑前,都应该称“犯罪嫌疑人”!

  另一个尴尬就是,自己也是精神病患者怎么办?近日出现男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院里和女精神病患者发生的性行为,结果是双方各自好好监管处理,那这个女人就白给人XX了?工作人员就不负有责任吗?他们的过失导致病人给XX了(这里不能用强奸),难道就不犯渎职罪?

  二、如今的孩子特别早熟,曾经有13岁的女孩子和多个网友见面并发生关系,其中还有在校中学生,还自称喜欢其中某人,这个女孩子身高已经达到165,体重超过100斤,所有和他见过的人包括办案民警和记者都无法相信眼前这个女孩子居然还不满14周岁,又是自愿的,那么怎么去处理?奸淫幼女吗?不觉得太残忍吗?其实都是受害者,其性对象岁数也才刚16岁或者不到16岁!他们有什么判断能力?有什么法制观念?

  三、是幼女没错,可是向对方主动献身和勾引,并且在事后向对方要金钱。不久前发生这样一件事情,一个仅12岁的女孩子向隔壁七十多的大爷主动献身换钱零花达2年之久,渐渐老人家身体不支,为保老命,居然选择了投案自首,最后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条文定性,只有按照嫖娼入狱5年了却余生,除了唏嘘事情的惊奇,我们还为老人家能够在监狱里身体“健康”地安渡晚年感到欣慰,可是到底这个幼女是不是属于卖淫行为呢?既然法律规定14岁以下的孩子无罪论,那么她即使为钱而发生关系,也不该认为是卖淫。

  四、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及患有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都可认定为强奸罪,但如果过了14周岁,且仅为防卫能力滞迟,并非严重智力残疾,女孩子还在发生性行为后收受了钱财,结果又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以立案,此事只能通过民事赔偿解决!

  五、男性为女性从事性服务,到底算不算嫖娼?女人会因为嫖娼被抓吗?法律是不是为女人网开一面了?如果女性威逼胁迫另一女性和男人发生关系的,这个男人自然构成强奸罪,可是这个帮忙的女人也判“强奸”吗?那么湖北发生的警察要受害女再次被强奸以便警方取证,是不是也犯了“强奸罪”?换个说法,如果男人被女人绑在椅子上,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和女人发生了关系,侵害他的这个女人就不犯“强奸”罪了吗?如果若干女人轮番“上阵”,那算不算“轮奸”?

  六、男人对男人强行发生性行为,却不算“强奸”,又一个法律上的漏洞盲点!按照现行法律“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是对男人实施就没罪了呀!说强奸吧,主体对象必须是妇女;说猥亵吧,主体对象又必须是妇女和儿童;说污辱罪吧,有点沾边,但如此定性也非常勉强,伤害罪吧,又没有提得上筷子的“伤势”……

  七、如果是没有监护人的未满14岁的幼女自愿当妓女,按照法律,此人是不负法律责任的,那么无监护人也未满14周岁的男孩子自愿做“鸭子”,也应该不负法律责任,这些人去向何方?进少管所没有充分理由,放回社会又“重操旧业”怎么办?难道就和背着孩子卖淫秽盗版CD的女人一样,捉了还得放,不然还要公家掏钱养着?

  八、随着网络的发达,网友约会发生关系后找对方要钱,否则就报警说对方强奸,这样的“诬告”或者“网友约会强奸”又如何解决?

  九、女人自愿同时和多人发生“关系”,这样的情况能算淫乱罪吗?能算强奸吗?两个女人同时爱上一个男人,三个人自愿同时发生关系,能算淫乱罪吗?犯罪的到底是谁?只是男人?如果算“淫乱罪”,谁的罪责大些?也算强奸罪吗?这是犯罪吗?

  十、如果一个女人本来答应和男人什么了,可是在进行的过程中突然发生了纠纷,于是她又不愿意了,前半截是没有违背妇女意愿的,可是既而发生的是违背妇女意愿的,那这算是“强*奸”,还是半“强奸”??

  根据以上众多案例,已经足够说明现行刑法中相关条文已经不能满足当代社会形势的要求,变更迫在眉睫,不要等到事情发生了,才发现无法可依,无理可循!相关法规的修改除了要体现法律的严肃,严谨外,更应该体现以人为本,人性化操作,方算是合理的改变!我个人认为,可以全部统称为“性侵害”,依照级别和男女问题分开讨论具体细则。

 



版权所有 ©2024 东莞律师顾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