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弃电脑被他人拾得后修好 起诉返还无理由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近日,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拾得他人抛弃物而引发的返还纠纷。
刘某于四年前买了台手提电脑给其儿子刘小某,今年刘小某多次向其父提起要换电脑,但刘某不允许。前段时间,手提电脑出现故障,刘小某为了能换台新电脑,就没拿去维修,而是把其扔到自己家小区里的垃圾箱旁,回到家刘小某跟其父说电脑已经坏到无法维修,遂把它扔了,还要求其父另买一台电脑,作为刘小某考上大学的奖励。刘某见电脑已经修不了,就没说什么,重新给刘小某另买了一台。
同在一个小区居住的王某捡到电脑后拿去维修店进行修理,想碰碰运气看能不能把它修好,没想到居然给修好了,于是王某遂把电脑留为己用。
一天,刘某与王某闲聊时,王某向刘某说起了此事,刘某细问发现竟然是其小孩的电脑,遂要求返还,王某不允。刘某表示可以支付王某电脑维修费,王某还是不允。两人为此事发生争吵,还差点打起架来。
见王某态度强硬,无归还的意思,刘某一气之下把王某告上了天等县法院,要求王某返还电脑。
天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电脑属于刘小某的个人财产,刘小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一个成年人,抛弃电脑是其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刘小某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无需向特定人作出意思表示。刘小某作为电脑的所有人已经作出了抛弃的行为,其后该电脑属于无主财产。而王某作为最先占有无主财产的人,可以依据先占而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所以王某拥有电脑是合法的,刘某无权要求返还。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