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一般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一、一般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执行其刑罚,若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二、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由于缓刑是对犯罪人不予关押,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所以刑法将缓刑适用的对象确定为了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这里所说的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指的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此外,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犯罪分子,也不能适用缓刑。因为管制或单处附加刑都不存在剥夺人身自由的问题,适用缓刑没有实际意义。

(二)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本质条件。并不是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缓刑,只有在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下,缓刑才可以适用。那么,怎样确定犯罪人不致再危害社会呢?其主要依据是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所谓犯罪情节,是指与犯罪事实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犯罪前的个人情况,犯罪中的情况,在此应从广义上理解。这里的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这里的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以后悔恨自己罪行的表现,犯罪情节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表明的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则表明的是再犯可能性大小,即人身危险性大小。只有在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好的情况下,适用缓刑,才不致再危害社会。

(三)必须不是累犯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改造的难度和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大,不适合在社会上进行改造。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法定条件,缺一不可。在司法实践中应防止滥用缓刑。对于不构成犯罪或罪行轻微不需要判刑的被告人,应当依法宣告无罪或免于处罚,而不能以宣告缓刑代替;对于孕妇、患重病、家庭生活困难或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犯罪人,该判实刑的仍应判实刑,该监外执行的应予监外执行,不能片面强调犯罪人“情况特殊”而予以“照顾性”地判缓刑。

三、缓刑考验期满及处理

缓刑考验期满,是指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没有严重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并且经过了考验期限。缓刑考验期满后,其处理原则是:

1.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考验期满只意味着所宣告的刑罚的免除,但有罪宣告依然存在,即成立前科,给缓刑犯留下曾经犯罪的记录。

2.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被判处附加刑,则附加刑仍需执行。即使缓刑考验期满,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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