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14

           解读《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该办法在强制许可的请求,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的请求,以及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三个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强制许可的请求: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1、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许可?根据该办法,第一,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大道的第二,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大道的第三,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2、明确了不予受理的情形。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强制许可申请书。强制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一)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三)明显不具备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同时,请求人应当自提出强制许可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3、规定了听证的权利。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要求听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听证。大道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听证时,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本条规定的听证程序不予适用。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4、救济途径。请求人对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专利权人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都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的请求: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1、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条件。该办法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一)所涉及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明确或者尚未公告; (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三)明显不具备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2、救济途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三、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1、终止的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时,强制许可自动终止。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前,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一)请求人不是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的; (二)未写明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三)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大道的(四)明显不具备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2、救济途径。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专利权人对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对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制度是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利用,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和审批的具体办法一直没有出台,使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出台则使强制许可制度的贯彻实施有了法律依据,该办法注重简化手续,体现了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该办法的出台旨在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我国加入WTO后应提高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的透明度的客观要求。该办法的施行使我国专利管理和执法工作向更加有序和透明的方向前进了一步。

相关法律条文: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专利法》第48条:大道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0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专利法》第51条: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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