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通关进出口作业程序
集装箱通关进出口作业程序 1. 2. 集装箱卸船准备:船舶抵港前几天,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应将下述单证送交码头业务部门: ① 货物舱单(Cargo Manifest); ② 集装箱清单(Container Loading List); ③ 积载图(Stowage Plan); ④ 集装箱装箱单(Container Load Plan/CLP); ⑤ 船舶预计到港通知书; ⑥ 装船货物残损报告; ⑦ 特殊货物表。 码头堆场根据这些单证,结合码头实际情况,安排卸货准备,并制订出集装箱卸船计划、堆场计划、交货安排等。 3. ① 空箱与重箱应分开堆放; ② 了解重箱内货物的详细情况; ③ 是否要安排中转运输; ④ 在码头堆场交货,还是在货运站交货; ⑤ 预定的交货日期。 4. 交货:根据不同的交货对象,主要业务有: ① ② ③ 5. 6。 ① 提货单; ② 卸箱清单; ③ 理货单证; ④ 集装箱摧提单和摧提进口货清单; ⑤ 拆箱单; ⑥ 交货记录; ⑦ 到货通知单。
集装箱进口货运作业程序主要有:
传递货运单证:以往主要由出口港在船舶开航后,寄送货运单证至到达进口集装箱管理部门,现在我国主要集装箱码头,已开始采用单证EDI来完成。
卸船与堆放:码头堆场根据制订的卸船计划、堆场计划从船上卸下集装箱,堆放到堆场指定的箱位,应注意以下事项:
交付给收货人:当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前来提取集装箱时,应出具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货单,经核对无误后,码头堆场将集装箱交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交货时,码头堆场和收货人双方在交货记录上签字交接,如对所交接货物有批注,应将该批注记入交货记录,交货记录是证明承运人责任终止的重要凭证。
交给集装箱货运站:如系拼箱货,则由集装箱货运站从码头堆场上将集装箱运至货运站,并由其拆箱将货交付给收货人。拼箱货提货前,先由船公司委托的货运站与码头堆场取得联系,凭经海关放行的交货记录从堆场领取集装箱,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在集装箱装箱单上签字,作为货箱交接的依据。收货人或其代理凭船公司签发的提货单到货运站提货,经货运站核对无误后,即可交货,双方并在交货记录上签字交接。
交给内陆承运人:如集装箱原封不动运往内地交货地点,码头应与船公司或其代理取得联系后,把集装箱交给内陆承运人。如海上承运人责任终止于码头堆场,则以交货记录进行交接;如内陆承运人作为海上承运人的分包承运人,海上承运人则对全程运输负责,码头堆场和内陆承运人只需办理内部交接手续,在集装箱运至交货地点后再办理交货记录。
有关费用收取:码头堆场在将集装箱交给收货人时,应查核货物是否发生了保管费、再次搬运费等费用,如发生上述各项费用,则码头堆场应在收取费用后,再交付集装箱。
编制交货报告及未交货报告:码头堆场在交货结束后,编制交货报告送交船公司或其代理,作为船公司在处理收货人提出货物丢失或损坏要求赔偿的依据;如发生收货人不按时提货,应编制未交货报告送交船公司,由船公司据以摧提,如收货人长期不来码头堆场提货,则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主要进口货运作业单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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