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业主转让店面 租户要求优先购买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原告高某起诉称:2009年6月8日,高某与石某签订了租赁协议,租赁石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3号底商店面,租期15年。2010年7月20日,石某在未通知高某的前提下,将该店面所有权转让给董某。
高某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故高某将石某与董某一起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商铺业主转让店面 租户要求优先购买
商铺业主将店面转让,租户认为自己享有优先购买权,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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