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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模大样操作借记卡,千万巨款人间蒸发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大模大样操作借记卡 千万巨款人间蒸发

      台商黄先生为大陆经商需要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携带至香港使用。为了证明自己的经济实力,黄先生输入密码进行查询操作时毫不避讳,不料用者无心,看者有意,黄先生的这张卡很快被“克隆”,之后克隆卡在澳门8家商场“游历”了一番,黄先生帐户内1200万余元巨款就此蒸发。为追回损失,黄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被盗刷的上述款项和利息。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黄先生的请求未获支持。

    2008年1月15日,台商黄先生因在大陆经营需要至东莞银行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于同年2月25日办理了一张借记卡。

    2008年3月初,黄先生携带这张借记卡至香港,为替朋友作资信担保,黄先生当着在场数人的面直接在ATM机上输入密码进行了数次账户余额查询操作。当时在场者不仅亲眼目睹了黄先生的密码输入过程,还以需要借记卡复印件为由,持系争借记卡离开黄先生的视线在其他房间进行操作。黄先生虽然稍感狐疑,但未深究。

    3月18日,黄先生偶然发现自己的这张借记卡在3月14日夜至15日凌晨,被以输入密码的方式8次用于澳门珠宝或钟表店的POS机消费,合计消费金额为12,194,905.37元。蹊跷的是在交易发生时,黄先生本人并不在澳门。黄先生怀疑有人伪造并盗刷了其借记卡,遂向大陆、澳门及香港警方报案,因与东莞银行就资金被盗刷的责任问题协商未果,黄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莞银行返还上述被盗刷款项及利息60,620元。

    黄先生在诉讼中历数了东莞银行方面的数宗“罪”。如未说明系争借记卡可在境外使用;对系争借记卡未按照有关国内借记卡境外刷卡消费年度限额为5万美元,借记卡及银行卡系统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未能及时提供交易签购单,延误了自己挽回损失的最佳时机。

    东莞银行方面则辩称,黄先生本人亦持系争借记卡在香港进行了交易,明知该卡可在港澳地区使用;有关年度总额5万美元的外汇管理规定并不适用于银联卡在港澳地区的刷卡消费;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不存在安全问题;黄先生自己也承认系争借记卡的信息及密码可能在香港与他人谈生意时泄露,因此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东莞银行已通过开立账户申请书、借记卡、万顺通卡章程等形式就系争借记卡的使用范围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发生交易的8家商户均不受“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限制。此外,黄先生仅凭他人可能伪造了系争借记卡即概括地主张系争借记卡及银行卡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而未举证证明相关具体质量问题。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商人,黄先生在上述使用借记卡过程中存在较为明显的疏忽,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遂判决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借记卡不同于信用卡,其消费、取现所使用的款项均为该借记卡所对应的储蓄存款账户内实际存入的钱款,而非银行所提供的信贷借款,因此对于借记卡和信用卡使用时的身份认定原则也有所区别。银行卡交易惯例中,除非另有约定,使用信用卡采用的是签字身份认定原则,即消费后的签名与本人预留的签名一致时,所进行的交易即视为本人所为,而使用借记卡采用的是密码身份认定原则,即只要输入的密码与预先留存的密码一致,所进行的交易即视为本人所为。在与不熟悉的他人进行商业交往时,借记卡的持卡人需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尤其是在涉及载有巨额资金信息内容的借记卡使用过程中,更应注意保护信息安全,防止密码泄露。本案中黄先生在已经意识到可能上当受骗,已准备更改密码的情况下,仍未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他人获取并使用系争借记卡信息成为可能,最终导致巨额损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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