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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费不及时讨要,诉讼请求被驳回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8月13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因当事人没有及时主张权利,一审判决驳回了付某的诉讼请求。

    曾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李某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2002年,曾某与李某口头约定由李某负责将曾某的私宅建好。之后,李某通知其妹夫付某负责曾某私宅的施工建设。付某组织了施工,但曾某与付某及李某之间并未形成书面施工合同。2002年8月28日至2005年2月5日期间,曾某陆续支付付某工程款5.4万元。此后,曾某未再付付某工程款。李某死亡后,付某诉至本院,要求曾某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是与李某口头约定其私宅工程由李某负责完工,故合同当事人应为李某与曾某。付某是受李某指派负责曾某私宅的施工,而合同价款如何约定,仅合同当事人知晓。付某称当时其与李某、曾某三人当场口头约定工程价款按每平方米300元结算,因李某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已死亡,曾某亦不认可付某的说法,而付某亦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付某的说法无法查实。

    曾某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05年2月5日,此后曾某未再支付付某工程款。付某在李某死亡后,才向曾某追偿工程款,而此前并没有证明表明付某向曾某主张了工程款。付某在2005年2月5日之后较长的时间也不及时主张权利,付某的诉请缺乏充足的证据佐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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