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解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不服被判败诉
2007年5月10日,上海某物业公司与南汇某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委会委托该公司对所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时期为3年,并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的相关事项及收取标准。之后,物业公司进驻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在服务过程中,因物业公司的某些环节服务不到位,业主对此不满意。2009年3月,业委会启动解聘物业公司的程序,经投票表决,大多数业主同意解聘该物业公司,并在事后发出书面解聘通知。现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上海某物业公司诉称,双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己接受业委会委托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后,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尽职尽责地履行合同义务。然而,遗憾的是,小区业委会却单方书面通知其解除合同。现自己认为解聘不合法,请求法院判令业委会继续履行合同。
小区业委会辩称,物业公司没有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先承诺,每天升国旗,但事实没有,卫生死角一大堆,还存在违规出租房屋等行为。故经全体业主投票决定,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通过,并经社区支部及房地局物业科监督后作出解聘,解聘程序是合法的,据此,请求法院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解聘和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等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业主不满意,故业委会通过启动表决程序后决定予以解聘,且已经书面通知。物业公司认为业委会的解聘程序不合法,应当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现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