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出 口 协 议
甲方: 佛山市xx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 东莞市xx有限公司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理范围和事项
1、 甲方代理乙方出口乙方的铜制灯饰配件产品。
2、 甲方代理乙方办理订仓、货物发运、报关、货物投保、产品产地证、为乙方办理出口退税等手续,有关费用由甲方实行包干制,即甲方在代理出口过程所需的费用已包含在代理报酬中。
第二条 代理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代理报酬及支付方式
1、甲方为乙方代理出口的报酬实行包干制,以下费用已包括甲方的代理费,甲方不得再另行收取乙方的任何费用。该费用为:货物运费、报关费、提单费(货物运费:美金48美元∕吨;报关费:人民币180元∕批;提单费:人民币120元∕份)。
2、支付方式:代理报酬按甲方实际代理乙方出口数量的多少来确定,由乙方确认后,甲方在其代收乙方的外汇货款中扣除。
第四条 乙方出口产品的质量、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期及付款方式等,由乙方与外商另行协商,有关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泄漏其他任何无关的第三方或将其运用与本协议项目外的项目,否则以违约论处。
第六条 乙方应如实地向甲方提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装箱资料,并负责让外商在货物出口后75天将外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上,外汇货款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如外汇货款未能及时到帐,乙方承担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罚款。
第七条 甲方在收到外汇后,甲方不得将其私自截留、挪用。甲方必须在外汇货款到帐之日起 3天内,将乙方所有的外汇货款按当日银行牌价汇率价折合成相应的人民币支付给乙方。否则,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乙方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增值税发票后5天内,将出口退税金按本协议第9条的规定支付给乙方。
第九条 甲、乙双方同意,2004年乙方的出口退税按以下标准执行:由乙方提供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将乙方享有的出口退税按美金1美元兑换人民币9.05元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支付给乙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因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应向乙方支付出口货物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乙方的直接损失和因此外商向乙方索赔的款项):
⑴甲方未能履行代理义务的;
⑵甲方中途单方解除本协议的;
⑶甲方将乙方的资料、文件泄漏给第三人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用途的。
2、 如甲方擅自将乙方的外汇货款截留、挪用,则甲方每天向乙方支付该外汇货款总额1%的滞纳金。
3、 如甲方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为乙方办妥出口退税手续,则甲方每天向乙方支付出口退税金额1%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本协议发生时,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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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佛山市xx有限公司 乙方:东莞市xx有限公司
经办人: 经办人: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电话: 电话:
二○○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