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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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书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和解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对以下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 甲方称其为郑xx的最近亲属,认为郑xx先生年纪较大头脑不清醒,现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甲方要求代郑xx行事其民事权利,并保证甲方具有代表郑xx的资格。
二  甲方认为近些年郑xx在乙方所购产品是其头脑不清醒导致的,郑xx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产品没有效果。甲方要求乙方将还没吃的约12878元人民币的产品退还。还有部份产品郑xx已吃完,也要求乙方补偿回20000元人民币。
三 乙方确认产品本身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对于郑xx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乙方也没办法鉴定,但本着以和为贵的态度。乙方愿意在前几天已退回甲方12878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再补偿回甲方20000元人民币,在签订本协议后当日支付,甲方出具收据给乙方。
四 甲方保证其可以完全代表郑xx先生,以后郑xx先生也没有任何产品在乙方处,如果郑xx来乙方处要产品,甲方应做好郑xx工作。甲方如果没有代表郑xx先生的资格,需要把32878元退回乙方,并承担违约责任。
五 甲方在得到上述补偿之后,甲方及其亲属(包括郑xx先生)不得再以此事向乙方提出任何经济要求,也不得到乙方店里用任何方式影响乙方的生意,否则需把退回给甲方的32878元人民币返回,并承担违约责任。
六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需承担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
七 本协议如果发生争议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 本协议签订地点为东莞虎门镇,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九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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