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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协议(之二)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隐名投资协议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有限公司系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的一家      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乙方在公司中持有  %的股份。公司注册于:          经营范围为: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投资于   有限公司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的名义在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2、乙方对“公司”出资额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出资款后应向甲方开具收据,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3、双方约定,甲方依据委托出资金额所占的“公司”股权,享有对“公司”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甲方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4、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公司财务会计包括,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如甲方有疑问,乙方负有作出合理解释的义务;

5、在每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召开之前的十五日,乙方应向甲方报告会议的议题,待甲方指示后方可行使表决权;

6、每年乙方从公司分得红利后,应在十日内将以乙方名义股份获得的红利支付至甲方帐户;

7、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将其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甲方,乙方应在甲提出要求之日起30日内协助公司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甲方实际出资额的日百分之一向甲方赔偿损失;

8、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的名义股份转让给第三方,则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损失        元,构成刑事犯罪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9、因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10、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1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签署: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见证人(签名):

二零零三年  月  日

备注:见证人为公司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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