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意见书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申诉意见书
申诉人:李xx,女,汉族,1987年7月2日生,住普宁市大坝镇粮田管理区东片36号
案由:李xx涉嫌诈骗罪
申诉请求: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请求撤销对申诉人涉嫌诈骗罪的立案。
事实与理由:
1.观上申诉人没有诈骗行为,即没有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一,申诉人没有参与诈骗罪的策划和实施,实际上申诉人是受他人所利用代送已包装好的书籍,并代收几次货款;其二,客观上无从知悉诈骗内幕;其三,事后又没有参与赃款的分配。
2.主观上申诉人没有故意,申诉人对犯罪嫌疑人刘还东所交托事项的性质发生了误认,从而导致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发生了误认,也就是说申诉人观点上自始至终都认为自己的行为只不过是帮朋友的正当交易提供便利而已,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存在骗取他人钱财是不明知的,因而没有诈骗的故意。同时因申诉人客观上根本没有参与赃款的分配,可推知申诉人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综上,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申诉人是无罪的,请求公安机关重视我们的无罪申诉意见,查清事实,撤销对申诉人的立案追究。
此致
东莞市公安局
申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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