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执行工程款申请书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执行工程款申请书
东莞市人民法院:
我东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东莞市xx商业城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一事,我公司于2002年提起诉讼,案经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以(2002)东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该判决书确定:东莞市xx商业城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将尚欠东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1029679.96元付清。并自2001年4月1日起计付利息。我公司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公司是国有企业,由于在市场竞争中存在诸多不利因素,至使连年亏损,至今经济相当困难。据悉,贵院执行局已查封xx城银行存款40多万元。东莞市xx商业城有限公司在工商行虎门支行存有230万元担保金,xx商业城也有多间铺面及商住房未出售(我司已提交资料)。我司认为,东莞市xx商业城有限公司有足够能力清偿所欠我公司工程款,我公司请求贵院尽快将已查封的40多万元执行款划转给我公司,并将xx商业城有限公司余欠工程款执行给我公司,以解我司经济困难之急,我公司全体员工将万分感谢。
此致
申请人: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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