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代销合同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代销商品协议:
一、甲方提供如下商品(详见商品清单)给乙方代销,商品的总货款为人民币 万元。
二、乙方在代销期内,应积极销售代销商品,妥善保管好未售出商品,到月底,乙方应将所销售的商品款项如数支付给甲方。
三、代销的所有商品,代销期为6个月,即从2002年12月 日至2003年6月 日。超期未能销售的商品,在2003年6月 日前,乙方应一次性将余留商品的款项全额支付给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余留商品归乙方所有。
四、甲乙双方按商品清单上列明的价格结算,乙方应将每月销售情况主动与甲方并支付款项结算。否则,甲方有权按所有代销商品除以6个月销售期所得数即人民币 万元向乙方追讨。乙方如超过30天仍未支付款项给甲方,甲方随时有权追讨所有代销商品款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五、乙方所代销商品以商品清单中列明的为准,商品清单是本协议的部分,与本协议同时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200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