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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申辩意见书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行政处罚听证申辩意见书
 
根据你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其中你局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对我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我认为我门诊部确实有一些工作不到位,但贵局的处罚过重,对于贵局吊销我诊所执照一决定没有准确的认定事实和适用相关法律。
 
一 我门诊部两名医护人员未变更执业证书,但其并不属于非卫生技术人员。把他们按非卫生技术人员看待即违背了立法的本意,也不符合事实。
立法对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定义是要防止没有相关医疗技术人员对病患可能造成的损害。我诊所人员有相关的技术和执业证书。同时,我们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88条第四款规定: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根据该法律我们所有人员均不属于非卫生技术人员,其执业资格均可查获。
 
二 我门诊部两名医护人员未及时变更执业证书,责任不在我门诊部。
我门诊部谢汝姬护士在申请变更时贵局遗失了她的护士执业证正付本原件。我门诊部文会政医生在申请变更时其医生资格证书也被贵局遗失。
 
三 我门诊部虽有两名医护人员未变更执业证书,退一步讲,也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81条第一款可以给于处罚的两个以上的规定(两个以上并不应当包括两个)。而且在东莞没有及时办理执业证变更的医护人员非常多,为什么没有公平的对待全部的医疗单位呢?
 
四 另外退一步讲,以上问题都不存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样,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也没有任何严重的情节出现,而且未变更执业证的现象在东莞也非常普遍。在我知道的情况中就有未变更执业证的医生造成医疗事故案例,但医院并没有吊销执业许可证。我门诊部两名医护人员未及时变更执业证没有造成所谓严重的情节后果,更不应当吊销执业许可证。
 
五 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说明。
 
我门诊所并无象其他诊所一样,广为宣传的开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在发生的我诊所与帅女士的纠纷,是在帅女士的一再要求下替她做的手术,现在双方也达成和解,并无造成大的不良后果。我们也认识到这方面有一定的错误,现在我诊所也已及时改正了工作,无论如何也不会接受他人要求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了。
 
综上所述,我们接受贵局对我门诊部的罚款处罚,但不接受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申辩人:
                                  200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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