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地址:深圳宝安区
申请人: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xx
请求事项:
你院受理黄xx诉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保险赔偿一案,由于该案处理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请求。
1 认定申请人已履行了本应由黄东升履行的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义务。
2.判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将保险赔偿款直接支付赔偿给第三人。
事实和理由:
黄xx与申请人签有车辆营运合作协议,黄xx将车牌号为粤BSxxx的自营车挂靠在申请人名下运营,如车辆发生任何交通事故,由黄东升本人承担所有责任。对于黄xx与陈xx的交通事故,(2008)东法民三初字第1391号判决书判决黄xx要赔偿陈文龙176796元人民币,而陈xx申请法院最后执行了申请人的财产,代黄xx承担了责任,加上申请人先前为黄xx在该交通事故承担的医疗费38588元人民币,申请人因该交通事故共因黄xx损失215384元人民币。
黄xx在交通事故中没有损失,无权获得额外的保险赔偿。如果让保险公司将赔偿给黄xx,将会增加申请人另外起诉黄xx的诉累,不符合提高司法效率的原则。故特请求贵院将保险公司对该交通事故的赔偿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望请支持。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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