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于二零零五年七月各出资50%投资成立了东莞市xx实业有限公司;鉴于目前甲方愿意将其拥有的50%的股份出售;鉴于乙方愿意购买甲方出售的全部股份,因此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东莞市xx实业有限公司现有净资产为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00)
二. 乙方同意以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00)购买甲方在东莞市xx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
三. 付款办法:
1. 协议签订时乙方付甲方定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2. 2009年9月15日前乙方支付总金额的40%(含定金伍万元整),即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
3. 2009年12月15日前乙方支付玖万柒仟伍佰元整;
4. 余款贰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分柒次(7)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为2010年3月15日前,支付金额为叁万柒仟伍佰元,第二次到第七次以此类推,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直至付清为止.
四. 本协议生效后,有关东莞市xx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等资产权益均由乙方享有与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 关于过户的约定:甲方应于2009年9月15日之前与乙方一起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手续.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在此期限之前不能过户,则甲方不构成违约.
六. 其他约定:如果两年之内(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东莞市xx实业有限公司在2009年9月1日前因偷漏税而被东莞市税务机关处罚的,则甲乙双方应对上述罚款各自承担一半.
七. 违约责任:如有任何一方违约,按转让总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八.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由东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九.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