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控告人:xxx 住地:
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xxx 身份证号码:
原籍地:
住所地:
控告请求: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曾xx及其同伙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8年9月,曾xx及其同伙在网上以东莞市xx布业和曾xx(有时也用曾xx)的名义发布求购布料的信息,先每月定购七、八万的货并转卖给深圳等地区的厂家,后在2009年2月份后其大量定货,一个月定几十万,到2009年3月要结货款时,被控告人及其同伙累计已欠货款七十多万,然后2009年4月6号,被控告人及其同伙的电话再也打不通。当控告人从江苏赶过来时,被控告人已将骗来的货物全部转移,并且把租来的场地退了,被控告人及其同伙已逃匿。后经查发现被控告人不仅公司名是假的,其本人用的曾xx(有时也用曾xx)名字是假的,其同伙用的何xx(有时也用何x)的名字均为假的。另了解到其将控告人处骗来的货物以低于进价转卖给相关厂商。其所有的行为均是有预谋的诈骗行为。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曾xx及其同伙以虚构的企业和个人名字先以小额定货骗取控告人信任后,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突然大量定货,当大量货物骗到手后又突然逃匿消失。从被控告人在得到货物后,突然逃匿,及其使用假身份看,被控告人主观上诈骗的故意十分明显,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完全大大超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被控告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为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曾xx及其同伙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东莞市公安局
控告人:
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