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
[案情]:
2007年2月23日,彭华艳乘坐罗光付驾驶的摩托车从靖安雷公尖乡虎山分场回家,途径靖罗线路段由西向东方向超越张某驾驶的小客车时,与对面由被告黄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后又与张某的小客车相碰,造成罗光付当场死亡,被告张某、被告黄某及乘车人彭华艳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靖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事故责任认定为罗光付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及黄某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不担责。罗光付的妻子永文香在保险公司领取了罗光付的死亡赔偿金,原告彭华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某、黄某及罗光付的妻子永文香支付原告医药费等一应费用。
[争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罗光付的妻子永文香继承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产生了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交通事故责任者支付给死者的补偿费,具有遗产性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交通事故责任者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不属死者的遗产。
[分析]:
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应作为遗产处理,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该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以公民死亡时所有的财产为限。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找不到依据。
其二,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从该条设计的计算标准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亡受害人生前劳动所得的全部收入,而是扣除其个人消费以外的其他可支配收入。事实上,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逸失利益的赔偿,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不能因《解释》采用“继承丧失说”而得出将死亡赔偿金视为遗产的结论。
因此,本案中,罗光付的妻子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对伤者的赔偿责任,但其继承的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