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合 同
( )粤莞信律委字第 号
委托人(甲方):
受委托人(乙方):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 事务,聘请乙方委派律师办理。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指派 律师担任该案的代理人, 律师助理协助办理该案。
二、律师代理参与该案 审诉讼(或仲裁)或诉讼外解决。
三、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权限为第 项: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代理: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查询本案的进展情况和查阅涉及本案的有关文件资料。
2、甲方应该如实向乙方陈述案情和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并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证据资料和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
甲方向乙方交付证据资料的原件时,有权要求乙方出具加盖印鉴的收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甲方草拟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文书。
2、从法律上为甲方分析案情,解答甲方的疑问。
3、视案情的需要进行必要可行的调查取证工作。
4、根据案情需要并征得甲方同意,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庭外和解。
5、如乙方指派律师因故不能继续代理本案,乙方须另行指派。
6、对乙方因代理本案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乙方负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甲方不按照本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的或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证据资料是伪造或有捏造和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回。如乙方在代理工作中垫支了其他费用,甲方必须足额补偿。
五、甲方同意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如下;
1. 律师代理费为人民币 元,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天内一次付清。
2.因办案产生的差旅费、查询费、鉴定费、翻译费和公证费等其他费用由甲方按实另行支付 元人民币。
六、本合同生效后,在约定代理事项办结前,如甲方擅自终止合同,应视为代理事项已全部完成,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
七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费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并不承担由此可能导致案件拖期、缺席判决的责任。
八、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约定参与的诉讼程序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和解、撤诉等)。如甲方要继续委托乙方参与案件上诉、申诉或执行程序,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
十、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争议解决条款:凡因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均交由东莞市人民法院裁判。
十三、甲乙双方特别约定:
甲方: 乙方: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代表: 经办律师: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