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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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举证的一些必备常识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打官司举证的一些必备常识


什么叫证据?
证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在民事、经济诉讼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只有提出确实、充分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方能打赢官司。因此,当事人必须树立很强的证据意识。
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提供哪些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提供下列证据加以证明:
(1)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应当从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何时发生或怎样发生以及产生的原因等方面着手;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上的事实,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3)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和民事权益争议的事实;
(4)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事实;
(5)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民事经济诉讼一律是谁主张谁举证吗?
一般来说,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则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即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人民法院有调查收集证据的责任吗?
有些证据,由当事人提交比较困难,所以法律规定由法院负责调查收集。这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由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4)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以上证据经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是否所有的案件事实都要举出证据加以证明?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什么样的证据更有效力?
当有数个证据材料时,就存在证明力强弱的问题。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强弱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4)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推定该主张成立;
(5)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6)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举证时应注意些什么?
当事人在举证时,提交的书证、物证最好是原件或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以及照片、副本、节录本等复印件,但要与原件、原物的内容、形式及其他特征相符合。当事人所作的陈述、提交的视听资料以及证人证言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证据,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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