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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借款利息写入本金 诉至法院难获支持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借款的利息不得写入借款本金,利息计入本金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日前,江苏省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并最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江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

  2011年9月21日,江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林某借款15万元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借款利息为45000元,江某向林某出具一张195000元的借条。借款到期后,江某没有按照约定还款。林某将江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195000元。

  东兴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向林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已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林某要求江某偿还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江某在借款时事先将利息计入本金,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本金并且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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