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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风险及相关法律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民间借贷历来是中国老百姓民间融资的手段,特别是商品经济活跃的当下。与此同时,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据说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一年要审两万多个案件,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那么,如何才能防范和避免民间借贷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呢?结合本人的法律工作实践,为大家支几招。

一、我们要明确民间借贷实际上是一个合同行为。

   在民间老百姓之间借钱,最常见的做法就是借钱留借条,还钱取收条,当然也有还钱取借条的。“借钱留借条”,民间的做法就是我向你借钱,我就留一张借条给你,以证明我向你借过钱。其实这种做法很容易在日后产生纠纷,因为它实际上是把借钱的合同行为与履行行为混为一谈。例如,张三向李四借得人民币10万,并向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曰:兹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日后李四持借条向张三催讨借款10万元。张三却辩解说君李四当日并未实际交付10万元借款给我,君今日也未能出具吾之收条。既无收条,吾不还钱,君奈我何?遂纠纷起。

    其实在法律意义上,一个完整的借贷过程包括:借贷双方的协商→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借贷合意→证明该合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履行(借款合同在我们法律上来讲是单务合同,即其履行行为仅指出借人的出借行为。)→以及证明该履行行为的收条。为形象起见,特举例如下:三国枭雄刘备在发迹前因生活所需,与鲁肃协商借钱2万元。鲁肃应允,但要求八月初八前还清借款。(此为借贷双方的协商。)刘备欣然答应。(此为借贷合意。)为防日后纷争,双方造契约(借款合同)二份,刘、鲁签字画押。(此为完成借款合同。)二人各持一份。当即鲁肃从钱庄取出2万元整交予刘。(借款合同的履行行为。)刘收钱并出具受到鲁借款2万元整的收条一份给鲁肃。(出具收条。)这就是一个在在法律意义上最完备的借贷过程,无论从法律的层面,还是从证据的层面,都能有效防范和打击不诚信者,维护守约者的利益。

二、在借款合同和收条(抑或“借条”)上应注意细节。

   借款合同可以由借贷双方的任何一方书写,但双方一定要看清合同内容,凡涉及借款时间、用途、数额、期限等重要条款一定要认真查看,最后由合同双方亲笔签名。如果有担保人的,还需要担保人签名,最好由几名当事人按下清晰的指印。当事人的签名和指印将具备法律效力。

   一份完整、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应该写明出借人及借款人的姓名(以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准)、借款时间、借款数额、还款期限或还款日期、借款利率、借款原因、出借和还款方式(现金、转账、分期)、保证条款、违约责任、借贷双方及担保人签名。特别提醒两点:

    (一)将借款用途写进合同。尽管有些借款人在借款时存在着诸多原因或不愿示人的个人隐私,但出借人仍旧应该在签署借款合同时了解对方借款的用途,最好能将借款用途写进合同。因为,为查明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审判人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和用途等事项的调查,因而存在发现借贷双方有违法犯罪情形的可能。如:出借人的资金可能是因渎职犯罪所得或者借款人存在非法集资、聚众赌博、诈骗等情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发现借贷双方有犯罪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说明案情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二)民间借贷是否支付利息,由双方协议。如果约定了利息,利息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但不能超过其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双方对利息没有做出约定,则视为无息借贷,贷方不得在日后主张借贷期间的利息。

    (三)不管是借款合同还是收条(抑或是“借条”),内容部分和签字盖章之间的空白不能留得太大。如果留得太大,会让别有用心的人有机会做手脚,比如在空白处增写其他内容,或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曾碰到过这样的真实案例)。在借款合同和收条(抑或“借条”)上,不可避免会出现数字,数字之前或数字之间不能留有空格,如果留有空格,极易被持据人添加数字,使借款数额成百倍、千倍地增加,这样添加的数字,即使搞字迹鉴定,也不易查清。我们律师在实务过程中,经常提醒当事人用中文大写代替阿拉伯数字,或用中文大写括注阿拉伯数字,也就是这个道理。

三、债权人应及时催讨自己的债权。

   我国法律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故债权人应在还款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债权。法律意义上的“行使债权”的方式有:催讨(要注意为日后的诉讼留下点证据,比较保险的办法是请律师出一份律师函去催讨该债务)、诉讼(就是打官司了)、双方达成一个还款计划(有条件的话,最好请律师把把关),等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部分: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部分: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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