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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律师带你了解中国环境侵权诉讼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8-08-23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随着工业化的大规模推进经济迅速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环境问题,对于生产公司来说,周边的良好环境是保证生产活动正常进行的前提。假如工厂的生产用水受到污染,那么就可能会导致生产线停工,不能够如期完成订单,进而会承受风险,造成本来不必要的损失。作为公司要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本文将就中国的环境侵权诉讼进行解析。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因环境污染而提起的诉讼主要分为两种: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环境损害赔偿私益诉讼。
 
一、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同时,在没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以人民法院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主体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B.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同时,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常见的适格原告有中华环保联合会和省级环保联合会等。判断是否可以作为是否可以作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应重点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所维护的环境公共利益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查。目前法院已经通过案例形式确定了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除了社会组织之外,法律还赋予人民检察院补充和支持的责任,如果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已经提起了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如果没有存在符合条件的机关或者组织,或适格的主体没有提起诉讼,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
 
如果环境污染造成当事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三年内向侵权人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被侵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
 
(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二)被侵权人的损害;
 
(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此类诉讼作为普通的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有三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两者的关系
 
上述两种制度并不是二中择一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同时,已经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如果被侵权者对同一污染提起了侵权诉讼,法律减轻了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可以作为免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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