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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证据如何保全?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网上证据如何保全?
                   
             
                                           网上证据保全有助法官判案,对于通过上述方式取得的证据,法庭完全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全国各地法院均有接受这种方法取证的判例。那么,当事人请求法庭采用此种方式收集证据是否可行呢?答案是否定的。
              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即电子证据非常容易被修改且可不留任何痕迹。因此,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如果原告未能在起诉前及时对网络上的侵权内容事先进行取证,那么被告在收到起诉状或获得有关信息后,有可能会在法院现场取证前,迅速地将相关侵权内容删除掉或移出,致使原告面临举证难困境,造成败诉结果,这就是法院取证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当事人发现他人网站上有侵权内容时,应首先考虑到网上取证工作,而不应当等起诉到法院时由法官进行取证。
              一、什么是网上证据保全公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诉讼活动以外的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是指电子信息内容的特殊性,直接证据不易保存和提取,因此他提醒市民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是近期出现的一项新的法律服务内容。随着现代社会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涉及网络内容的纠纷将会日益增多。由于,办理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是解决证据难题的有效途径。
              申请被受理后,公证员即与申请人开始进行网上查询。网上查询取证一般应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公证员要对所有的电脑操作步骤、时间和进人网页的先后顺序及对出现在电脑屏幕上的网页内容的复制过程实时现场进行监督,实理打印或拍照。取证完成后,公证员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向申请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在受理此申请前,公证处会要求甲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审查其相关的资料,包括甲公司的主体资及甲公司声称的被侵犯的权益审查。
              在现场监督和记录的同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
              二、如何办理网上证据保全公证
              申请被受理后,公证员即与申请人开始进行网上查询。网上查询取证一般应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公证员要对所有的电脑操作步骤、时间和进人网页的先后顺序及对出现在电脑屏幕上的网页内容的复制过程实时现场进行监督,实理打印或拍照。取证完成后,公证员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向申请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进行网上证据保全公证一定要,。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纷纷来到公证处,要求进行网上证据保全,以便为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日后诉讼提供证据。网上证据保全业务因此应运而生。
              据介绍,目前,网上证据保全公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或个人的名誉权被侵犯、企业产品权被侵犯、网页版面侵权等。
              ,互联网异军突起、迅猛发展,逐渐然而网络管理却还没有走入正规化,于是,形形色色的网上侵权行为纷纷浮现出来,比如:域名抢注、网上版权或名誉权的侵权等等。鉴于网络的特殊性,网上侵权行为可以随时修改或删除,使得网上证据极容易消失,于是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成为网上维权的一种重要手段。
              三、网上证据保全的含义及重要性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诉讼活动以外的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有关的、日后可能毁灭丢失或难以取得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其证明力的活动。而网上的文件证据,由于其电子文本之特性(上网密码由单方掌握,随时可以上载、下载或删除等),正符合可能灭失、不易提取和保存的特点。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自己下载打印的证据很难具有有效的证明力。因此公证机构根据其合法申请,对相关网上证据进行提取和验证的网上证据保全公证,就成为申请人日后解决纠纷时提供有效证据的最佳途径。
              四、网上证据保全公证的种类
              网络侵权的种类很多,大致可分为几大类:自己登记注册的网站及发布的内容被他人侵占、盗卖;网站没有履行义务,导致委托方指定的域名被他人注册(域名抢注);在网上发布攻击性文章损毁他人名誉权;未经许可,擅自刊载、抄袭他人作品侵犯他人版权;企业产品权被侵犯;网页版面侵权等。
              目前,网上证据保全公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或个人的名誉权被侵犯、企业产品权被侵犯、网页版面侵权等。
              五、办理网上证据保全公证的注意事项
              为保证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网络电子数据的特点,在起诉前最好的取证方法是向当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同时要注意的是,公证处制作的公证书,应特别注意详细地说明取证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上网方式、浏览程序、实施下载打印等过程,以增加该公证证据证明力度。
              1、是否违反管辖。《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的住所地比较容易界定,但由于网络行为具有无限延伸性和超越地域性的特点,哪里是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地则很难确定,我们可以参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的管辖权的区分办法。《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侵权行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一般法院都以实际取证地点作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以此来确定侵权案件管辖权。
              2、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向公证处提交其身份证、户口簿;当事人为法人的,应向公证处提交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等。
              3、当事人与所申请的公证事项之间必须存在利害关系。
              4、是否需要经办公证人员回避。
              5、网上证据随时可能被修改或灭失,办理公证时应注意时间的相对集中与连续。
              6、涉及两个网站之间侵权的案件(如著名的新浪诉搜狐案),最好将两个网站的内容同时保全,以作比较。
              7、公证书应当根据实际操作过程,详细叙述时间、地点、上网方式、浏览的路径、网址、实时下载打印等过程,逐页存储并打印相关的网页,并把实时打印所得作为公证书的附件。若被侵权作品内容较多,应当全文存储,可有选择地打印部分文稿作为公证书的附件,并在公证书中作出说明。
              8、尽量在本公证处操作本处微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书应在何处制作,《公证程序规则》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办理网页公证保全时,公证书应尽量在公证处制作,这是办理该类公证切记之要点。因为在公证处进行公证,所使用的是公证处的计算机,计算机在进行公证之前不为公证申请人所控制,因此无法预先在计算机中进行技术处理,而如果在申请人的处所进行公证,则就存在这种可能。譬如在申请人处进行网络深度链接的时候,申请人处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修改文件使特定域名与特定IP地址进行联系。换言之,技术人员可以使在某一层级上的“锚”所指向的IP地址发生改变,即链向另外一个网络或者另外计算机。这样,在公证员使用浏览器访问网站的时候,导致计算机去访问该公司内部的某台计算机或者另外的网站,如果在该台内部计算机上预存或者另外的网络存在侵权内容的页面,就非常容易使公证人员产生误解。因此,这种公证书的效力往往被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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