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法律援助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研究制定法律援助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市法律援助工作;
(三)负责组织法律援助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筹集、管理、使用法律援助资金;
(五)负责对省、市三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或受理的其他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六)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七)收集法律援助工作信息资料;
(八)负责与法律援助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市法律援助处可以在镇区设立法律援助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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