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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无备案证明买卖制毒物品浓硫酸被判刑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浓硫酸是一种强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且可用于制造毒品,未经许可不能非法进行买卖,但总有这样的人,为一己私利,侥幸为之。嘉善就有这么三个人,冒用他人的备案证明非法进行浓硫酸交易和运输多达2.5吨。

  10月24日下午,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宣判,三名被告人展某、许某和洪某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四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两年,并分别被判处罚金20000元。

  江苏人洪某今年51岁,来嘉善多年了,在嘉善老里泽办小作坊,加工人工牛黄初级原料牛胆水,赚不了几个钱。后听人介绍牛胆水只要拿浓硫酸泡过就成了半成品,再拿去卖给药厂价钱能翻上几倍,于是洪某心动了,但硫酸是不能随便买卖的,由于资质问题,洪某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一直没有办下来。

  今年四月,心急如焚的洪某找到了平日里“很有本事”的“小朋友”41岁的安徽人展某,希望其帮忙搞点浓硫酸。“浓度98%的浓硫酸,2.5吨?没问题!”展某明知洪某没有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却为了牟利拍着胸脯答应了,并与洪某谈妥了价格。

  随后,展某又找到在嘉兴某化工原料公司做业务员的“小朋友”50岁的嘉兴人许某,请其帮忙。许某同样在明知洪某没有备案证明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工作上的便利,冒用其手头平湖某电镀制版厂的购买备案证明,在自己公司开具了2.5吨浓硫酸的送货单。

  今年4月17日,展某得意洋洋地开着家里的农用槽罐运输车,运着这2.5吨浓硫酸赶往洪某的小作坊,谁想在半路上就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展某、许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硫酸,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度物品罪。考虑到三人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良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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