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男,50岁,高中文化,无业,住在江苏省阜宁县某小区。年轻时因犯盗窃罪获刑,2010年又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本以为经历两场牢狱生活后,能够痛改前非,奈何周某不思悔改,日前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2013年上半年,周某从别处偷来一套警察式制服,冒充人民警察,在阜宁县阜城镇境内招摇撞骗作案数起,骗取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3824元。周某擅用搭讪的方式与女性取得联系,主动邀请对方到茶社喝茶,并在闲聊中了解对方情况,充分抓住对方心理,以“解燃眉之需”。冒用警察身份,以帮助王某某将回迁房的面积调大为诱饵,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000元和软中华香烟2条;以帮助李某某将户口从内蒙古迁回阜宁为诱饵,骗得李某某字画一幅;以帮助王某开一间门市和弄一套经济适用房为诱饵,骗得王某人民币合计4000元,后因身份被王某识破,将所骗人民币4000元退还给了王某。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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