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张燕委托妹妹张菲和妹夫李刚把自己无力抚养的孩子送给他人抚养,妹妹和妹婿却借机发了笔“横财”,这卖了外甥的夫妻俩连同两个从中操作的中介人把他们自己送进了班房。日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拐卖儿童罪,张菲夫妻及两个中介人均被判刑。
姐姐张燕长年在外打工,在打工期间生育了她的第三个孩子。在外打工本就没有生活保障,更是无力抚养三个孩子,张燕早在临产前就想好要把自己的第三个孩子送给他人抚养。于是,生产前,张燕联系了自己的胞妹张菲和妹夫李刚,委托他们给孩子找个去处。生下孩子没多久,张燕即通知事先已联系好的妹夫李刚让其送与他人抚养,李刚与其妻子张菲从姐姐张燕处将婴儿带到老家。李刚在此前与姐姐李青取得联系,明确表示抱养孩子要付钱,只是没有谈具体价格,在李刚夫妇将孩子抱来后,李刚索要现金35000元钱,李青明知此数额已远远超出正常收养孩子所应当支付的费用,但没有予以阻止,仍与她的一个朋友齐华居间介绍,经李青和齐华的介绍,李刚以35000元的价格将该婴儿卖给老家的张力抚养。妹妹张菲给了姐姐张燕28000元,称是收养人给的“营养费”,张燕没细想就收下了“营养费”,余款7000元被张菲夫妇占为己有。等到姐姐张燕回家探亲想看望自己孩子时,才得知孩子被妹妹妹夫直接卖给了其他人,伤心不已,到派出所报了案。2013年3月出,李刚在外地车站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3月中旬,张菲到派出所投案;5月底,中介人李青和齐华也到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李刚以牟利为目的,与其妻张菲一起将其亲属的子女卖与他人,李青和齐华二人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李刚、张菲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仍居间介绍,使“送养”行为得以实现,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法院依法判处李刚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张菲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李青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齐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