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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老师侵吞学生实习工资20万获刑三年半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男子段某身为湖南某中专学校的老师,却利用带学生到东莞工厂实习之机侵吞学生的实习工资20万元。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称,现年31岁的湖南男子段某原系被害单位湖南省武冈市某职业中专学校停薪留职的老师。2009年6月,学校安排学生到东莞市长安镇某鞋厂实习,由一位姓唐的老师作为驻厂老师负责管理学生。因驻厂老师每月有现金补贴,段某便找到该中专招生办主任杜某,后由杜某介绍段某进入鞋厂协助唐老师管理学生。

  同年8月10日15时许,段某与唐老师携带20万元学生工资到长安镇中国工商银行霄边支行准备存入学校的账户。期间,唐老师与段某经商量后,同意将20万元存入段的银行账户中以便汇款,并约定银行卡由段某负责保管。现金存入后,段某先后两次办理汇款业务均未果。段某即以银行快下班需次日再来汇款为由,与唐老师一起离开银行。之后,段某分三次将卡内现金20万元转账或取走,携款潜逃。

  2012年7月7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检查东莞市长安镇莲花山庄卡拉OK时将段某抓获。破案后,涉案的现金未能缴回。

  法庭上,段某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视其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责令段某退赔20万元给被害单位中专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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