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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捉奸拘禁奸夫两天 触犯刑律领刑一年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同居女友红杏出墙,男子当场捉住奸夫后将其拘禁,称要见到钱后才放人。近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黄某在妻子逝世后便与丧偶的熊某非法同居,但因双方均有子女,两人并未经常住在一起,只是黄某偶尔去熊某家住几天。2011年,两人去苏州打工,与同在苏州打工的李某认识,之后熊某与李某多次发生性关系。李某多次要求熊某做自己的妻子,熊某均以自己有丈夫为由拒绝,但双方仍然保持着暧昧关系。

  2013年1月,黄某和熊某回老家准备过年,李某也回到四川老家。2013年2月26日,李某来到熊某家,当日22时许,两人发生性关系后和衣而卧,被赶来的黄某撞个正着。黄某对二人拳打脚踢后,要将李某扭送派出所,但李某苦苦哀求,表示愿意让家人汇5万元给黄某私了此事。黄某答应后,李某于次日凌晨7时许打电话给四川叙永县的姐姐,告知自己被人扣住,要5万元才放人,要姐姐存5万元钱到自己的银行卡上。李某的姐姐将此事告知其子陈某,陈某便打电话报警,并赶到威宁县公安局反映。2013年2月28日10时许,公安民警将李某从熊某家中解救出来。在此期间,黄某一直在熊某家中看管着李某,甚至在李某上厕所时,为了防止其逃走,黄某还用绳子分别拴住李某的手、脚。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己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故结合黄某的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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