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聂正洋、李金富贩卖、运输毒品,封波贩卖毒品,孙姗姗洗钱一案。判决被告人聂正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金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封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姗姗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底,被告人聂正洋、李金富共谋从云南购买毒品运回重庆贩卖牟利,并约定:二人共同出资,聂正洋负责到云南联系购买毒品,李金富负责在重庆贩卖,所得利润二人平分。自2011年3月开始,聂、李二人共同出资5万元左右作为启动资金,由聂正洋从重庆出发到云南省孟连县边境以每粒1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毒品***,单独或伙同李金富通过乘坐公共汽车、火车、驾驶租赁的汽车等多种手段将毒品运输回重庆,李金富以每粒25元至27元不等的价格贩卖出去,再以贩毒所得赃款用于下一次到云南购买毒品***运回重庆贩卖。二被告人多次采取上述方式购买、运输、贩卖毒品***,获取巨额非法收益。其间,被告人孙珊珊知道其男友聂正洋伙同李金富在实施毒品贩卖活动。
2011年9月中旬,聂正洋携带二人贩毒所得的其中400余万元现金,从重庆驾驶汽车再次到云南省孟连县边境购买了42万粒毒品***,李金富随后从重庆驾驶汽车到云南省孟连县接应聂正洋并将该批毒品***运回重庆,存放在二人共同出资租赁、聂正洋、孙姗姗居住的重庆市渝州路180号一房屋内,由聂正洋负责保管,李金富分批进行贩卖。同年9月底,孙珊珊在明知聂正洋从事毒品犯罪的情况下,将聂正洋交给她的毒品犯罪所得47万元添加3万元以后,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50万元的银行理财产品。
2011年10月18日,被告人封波打电话向李金富联系购买毒品***5200粒。当日16时许,封波与李金富按照约定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附近李金富租赁的一辆丰田越野车里进行毒品交易。二人完成毒品、毒资交付以后,公安人员闻讯赶到现场,封波见状将购买的毒品***弃于李金富越野车上欲逃离现场。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李金富和封波,并从李金富驾驶的丰田越野车里查获封波向李金富购买的毒品***490克、封波支付给李金富的毒资人民币现金137500元,还从越野车里提取到李金富尚未贩卖的毒品***130克,从李金富身上和越野车里提取到人民币现金2.4万元以及购买、运输毒品时为逃避检查所使用士兵证、军官证、部队车牌等。同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重庆市渝州路180号小区车库内将聂正洋抓获,之后在聂正洋住处抓获孙珊珊。当日,公安人员依法分别对三人的住处进行搜查,从聂正洋住处查获聂正洋、李金富购买以后尚未贩卖出去的毒品***15655克,李金富贩卖毒品以后交给聂正洋保管的毒资人民币现金462万余元,二人驾驶汽车到云南购买、运输毒品的加油发票,乘坐汽车、火车的票据,所使用的部队车牌,二人以贩毒所得购买理财产品、汽车、房屋等财产的票据、凭证等;从李金富家中查获尚未贩卖出去的毒品***3550克、毒资人民币现金135万元以及31瓶***溶液。经检验鉴定,从上述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和***成分,其中甲基***含量为13%至14.3%不等。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正洋、李金富贩卖、运输含有甲基***和***的毒品19800余克和毒品***20余万粒,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巨大。被告人封波为贩卖牟利而购买含有甲基***和***的毒品49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孙姗姗明知聂正洋交给她的47万元是聂正洋实施毒品犯罪所得而以自己名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以此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聂正洋、李金富先后多次共同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