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一起刑事案件,该县江尾镇一有夫之妇在外打工时,为消遣寂寞,声称自己的老公有病快要死了,博得一男子的“同情”并与其同居,当该女子想要解除同居关系时,被其情夫追至家中泼硫酸将其丈夫烧致重伤,并点燃煤气罐将其家中餐厅烧毁。
2009年,翁源县江尾镇的有夫之妇陈丽(化名),在广东顺德打工时与朱明荣相识,陈丽对朱明荣说自己的老公有病快要死了,朱明荣对陈丽的“遭遇”表示非常“同情”,于是在明知陈丽为有夫之妇的情况下,仍与之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同吃同住,对外还以夫妻相称。
2011年5月,陈丽不想与朱明荣继续交往,遂自行回到翁源县江尾镇的家中。朱明荣数次致电均联系不到陈丽,于是前往陈丽家中寻找,陈丽还是避而不见。因而,朱明荣认定陈丽欺骗了他的金钱和情感。
同年8月13日,朱明荣从顺德携带一瓶硫酸乘车来到翁源,并在龙仙镇购买了两个装满煤气的煤气罐。次日,其带着硫酸和煤气罐去到陈丽家中,被陈丽的丈夫发觉,朱明荣便以硫酸喷射陈丽的丈夫,陈丽丈夫被喷后便反锁房门。朱明荣在打不房门的情况下,便扭开煤气罐开关,并用打火机点着火,决定与陈丽一家同归于尽。陈丽一家砸开后窗逃生,并返回前门将朱明荣打倒在地控制住,之后将火救熄。
2011年11月9日,翁源县人民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暂定轻伤”的鉴定结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明荣有期徒刑2年9个月;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
2013年2月,被害人对伤情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重伤。鉴于鉴定结果影响量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对该案进行再审的决定。
昨天,翁源县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认为,被告人朱明荣为泄私愤,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伤害他人之后,还故意放火焚烧他人的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又构成了放火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据此,该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刑事判决,并以故意伤害罪、放火罪判处朱明荣有期徒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