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当取之有道。而该案的四名被告在合伙竞标工程失败后,竟然联手干起了敲诈勒索的勾当。2010年底,被告程振民、王兵、陆智俊与他人合伙竞标余江县某乡镇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不但没有成功还亏了钱,工程被被害人陈剑华竞得。三被告心有不甘,恰巧通往水库的小路是程振民家修的,于是被告程振民与王兵、陆智俊等人商议,决定由被告程振民出面,以通往水库的小路是程振民家修的为由,实施阻止被害人陈剑华施工的行为,以逼迫被害人陈剑华将工程让给他们做。随后,被告人程振民拉来一车垫石堆在通往水库的路上,使得被害人陈剑华安排的施工人员无法通行。之后被告程振民、程树山、王兵、陆智俊等其他合伙人又赶到现场阻工。
被告人程振民扬言“不让出工程,就拿钱来。否则,别想开工”。在多方协商未果后,为避免工期延误造成更大损失,被害人陈剑华被迫提出给6万元给被告人程振民等人,阻工事件才得以告终。被告人程振民得到被害人陈剑华给付6万元后,给了合伙人倪某2万元用于平被告王兵、陆智俊等合伙人在竞标过程中的损失,给了被告人程树山2万元,支付了其他人员吃饭、烟及的士费等6、7千元,剩余的钱被其拿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振民、王兵、程树山、陆智俊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程振民积极的组织、实施了该案的敲诈勒索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兵、程树山、陆智俊协助参与了该案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陆智俊自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在接到调查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归案,视为主动投案,其归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虽在庭审中对其行为的性质作出了辩解,但对其作案的主要犯罪事实未予否认,仍属自首。被告人程树山、王兵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四被告人均得到了被害人陈剑华的谅解,被告人王兵、程树山、陆智俊主动缴纳罚金,被告人程振民主动缴纳部分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