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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携夫拐卖妇女儿童 逃亡十年自首获刑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广西德保一对夫妇因生活困难,便想到以雇人帮忙送黄金给辛苦费为诱饵拐卖妇女儿童,案发后,丈夫已被判刑,妻子逃亡十年后自首,最终也受到了法律制裁。2013年6月7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拐卖妇女、儿童案,认定被告人陆艳琳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1日,被告人陆艳琳和其丈夫许志国(已判刑)因生活困难,经商量决定拐卖妇女赚钱,两人在德保县马隘镇马隘街上,以因自己被人追查,如果帮忙送黄金给他人,就给辛苦费为诱饵,将原德保县马隘镇马隘街上的张某丽、张某珍、覃某某等人骗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某乡的孙风蝶(已判刑)家。后经孙风蝶联系,将张某丽卖给该村的黄思用(已判刑)为妻,得款3500元;将张某珍卖给该村的廖东来(已判刑)为妻,得款2000元。在得到5500元赃款后,陆艳琳、许志国两人返回靖西,留下覃某某由孙风蝶处理。2001年8月25日,孙风蝶将未满14周岁的儿童覃某某卖给同村的陈小果(已判刑)为妻,得币3900元。2001年9月27日,德保县公安局在防城港市公安局的协助下,将被拐卖的张某丽、张某珍、覃某某等三人解救后送回德保县。

  另查明,被告人陆艳琳于2011年10月25日到德保县公安局投案。同案人许志国因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06年12月5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案人孙风蝶因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02年6月12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廖东来因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于2006年12月5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黄思用因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于2008年10月29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陈小果因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于2008年12月1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德保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陆艳琳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骗贩卖妇女、儿童三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陆艳琳拐卖妇女、儿童共三人,对其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陆艳琳实施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经家属的规劝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被告人陆艳琳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陆艳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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