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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假扮警察巧设局 借机行窃终陷囹圄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假冒警察盘查,实为借机行窃。近日,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假冒警察行窃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二千元;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二千元;贺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

  2012年12月30日上午,被告人许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商谋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并谋划冒充警察“骗财”。当日下午,被告人刘某通过电话授意被告人贺某冒充商人,以谈生意为由,将选中的侵害对象诱骗至偏僻地段,以配合许、刘二人作案,贺某表示同意。

  次日早上,贺某来到汉中市汉运司汽车站附近,以给付高额中介费用为由,诱骗准备到汉中市中心医院看望病人的李某,让李某与其共同乘坐出租车前往南郑县龙岗大桥。期间,贺某用电话将自己的行踪告知刘某,刘某遂与许某乘坐租用面包车赶往约定地点。刘、许二人到达龙岗大桥南郑地界见到贺某与李某后,由许某向李某出示一个带有警徽标志的钱夹冒充治安警察,谎称盘查可疑人员,要求李某将随身携带的财物交其登记,贺某先配合许某拿出自己财物,交付登记后放回手包中。李某见状后亦将携带的700元现金、一张存有10046.32元人民币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及其载有密码的纸条交给许某。许某登记后,作势要将上述财物放进李某的手提袋时,贺某突然拍打李某肩膀打岔说话,借此时机,许某将其财物转移至自己裤兜内,李某则浑然不觉,并被贺某支走。作案后,三被告人乘坐租用的面包车行至大河坎镇艺苑邮政支局,取出所盗银行卡中的1万元现金。除去租车费及零用共支出500元外,其余赃款由刘、许、贺三人各分得3400元。之后,2013年1月底至2月初,三被告人先后到南郑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退赔全部赃款。现赃款已返还被害人李某。  

  南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刘某、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作案中虽然有诱骗的方法,但取得财物的主要手段是趁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盗窃罪的“新规”,盗窃财物数额1.07万元属 “数额较大”,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南郑法院遂对三人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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