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初,被告人肖阳与林海在分别担任桂林市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处处长、副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学生资助及勤工助学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骗取勤工助学津贴,截留应发放的助学金和校外勤工助学工资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至2010年1月被告人林海调离学工处领导岗位前,共同骗取款项人民币317134元。此后至2011年3月,被告人肖阳采用上述手段继续骗取勤工助学津贴,又骗取人民币156351元。此外,被告人肖阳利用担任学生工作处处长职务便利,以为学生“录取”或“改专业”为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89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阳、林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桂林航专学生资助及勤工助学工作的职务便利,虚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骗取勤工助学津贴,截留应发放的助学金和校外勤工助学工资,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肖阳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肖阳在公诉机关对其受贿线索进行调查时,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行,属于自首,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