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某村17岁少年韦猛,由于其父母长期外出打工,很少受到父母的关爱管教,慢慢地,他的性子“野”了,自我约束能力差了,最终步入歧途,性侵一名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2013年5月23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韦猛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韦猛与两个朋友及少女小娟在公路边的一个松树林里烧火取暖。期间,韦猛欲对小娟图谋不轨,于是借故支开两个朋友,后欲对小娟实施强奸,遭到小娟的极力反抗,韦猛掌掴小娟的脸并威胁其不许反抗,强行与小娟发生了性行为。
法院查明,被告人韦猛作案时年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被害人小娟系在校学生,年龄不满十四周岁。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在韦猛很小的时候父母就外出打工,韦猛一直与现年90多的祖母共同生活。父母很少回家也很少对韦猛的生活、学习进行过问。2009年,被告人韦猛的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此后母亲对韦猛更是不闻不问。犯罪后,被告人韦猛表示悔改,要重新做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猛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韦猛强奸的对象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韦猛犯罪时未满18周岁,又能自愿认罪,且系初犯,本着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韦猛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要求对被告人韦猛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分析指出,被告人韦猛正处于青春期,初一辍学后一直在社会流荡,平时经常出入网吧等场所,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习气的影响,加上缺乏正常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和管教,自我约束能力差,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希望父母们能够引以为戒,多给孩子一些关爱和正确的引导。(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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