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小森出生于1989年。2012年10月上旬,他通过QQ聊天结识了1999年5月出生的女中学生小青,双方见面后,小青告诉被告人周小森她13岁,是一个中学生。
2012年10月12日,因小青不愿回家,被告人周小森便带小青去常德市玩,当天晚上二人住宿在常德市一个小宾馆里,并发生了性关系。之后的几天里,周小森明知小青不满14周岁,仍让小青在其家中留宿,并多次与小青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小森明知被害人小青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最终判决周小森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即行为人无论采用什么手段,无论幼女是否同意或反抗,均构成强奸罪。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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